在新一轮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不少申请军工保密资格的单位提出了许多问题,我们通过咨询认证机构的有关专家,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理解答,现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参见200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国防专利条例》)
一是在保密方面,国防专利在解密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保护期内变更密级、解密,须按《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二是在转让方面,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三是在实施方面,国防专利的许可实施,应报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民营企业可以申请国防专利。申请国防专利首先要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规定统一格式要求,准备请求书、说明书以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然后将申请文件送交或经过保密渠道交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也可通过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装备建设,在得到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情况下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授予完成发明创造的企业所有。企业享有其国防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要履行及时向国家投入方如实报告国防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情况,保证优先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得人为制造理由阻碍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运用等义务。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方对其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情权、优先使用权、指定实施权和限制使用权。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时,应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明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关于转让、放弃、使用、争议处理等事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途径。
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